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一、总则
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地质环境,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以植物和植物附属物资源为基础,以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强化人自然互动关系,形成有机物质循环和多元生物群落结构的绿色建设工程。
三、管理要求
(一)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建设、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等特点。
(二)园林绿化工程应设计和建设植物多样性、品种繁多、生态体系完善的自然绿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市场景多样性和生态宜人度。
(三)施工单位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要求,严格执行设计图纸,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完整性,落实施工费用支付,收取满意后结算。
(四)绿化工程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按照施工质量要求,针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实行施工验收制度,监督后期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一、绿化工程的建设要按照规划,按照规范施工,确保质量,确保安全。
二、绿化工程的维护要定期实施,确保绿化带的完整性,保持绿化的美观和质量。
三、绿化工程的监督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绿化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绿化工程的安全。
四、绿化工程的保护要加强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确保绿化工程的完整性。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 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
1999.07.02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修订时间
2018年1月24日
修改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18年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及中央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一)删去第十一条中的“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的,由设区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四)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应当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五)删去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管护和保障。
第三条 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法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绿化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绿化工作,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绿化生态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二章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 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0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基本信息
中文名城市绿化条例外文名Urban greening ordinance实施时间199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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